国际化学品法规技术峰会2011专题报道之:全球GHS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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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学品法规技术峰会2011

中国.杭州 2011.11.29--2011.11.30

国际化学品法规技术峰会2011专题报道之:全球GHS进展

各国GHS监管相继开始 企业应如何应对

自2003年联合国GHS制度实施以来,全球不少国家相继进行了GHS的推广实施,欧盟于2009年1月20日发布实施CLP法规,在近三年的实施过程中已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中国也于2011年2月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在2011年11月29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与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11国际化学品法规技术峰会”上,来自美国MRS Associates主席Michele女士又给所有参会代表带来了联合国GHS制度的进展以及美国、加拿大、墨西哥GHS实施推广的最新动态。

 

图为美国MRS Associates主席Michele女士在分组讨论中与参会代表交流

GHS发展演变

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UNCED)与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于1992年通过决议,建议各国展开国际间化学品分类标签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并同时减少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标示规定的成本。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联合制定《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该系统文件由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并正式公告,2003年7月经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正式采用GHS,并要求各国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GHS。

GHS按危险类型对化学品类型进行了分类并就统一危险公示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提出了建议,其要达到的目的是:1)通过提供一种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2)为尚未制定相关系统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系统框架;3)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4)为国际化学品贸易提供方便。GHS对于化学品的危险信息的表述手段有两种: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广大企业在生产贸易活动中已经较多的接触了这两种信息传递方式,对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制作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Michele女士在演讲报告中强调,GHS已于2011年9月8日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发布了修订版第四版,修订了多种关于化学不稳定气体和不燃性气溶胶的危险分类条款,使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进一步合理化,同时为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对一些标准做出了澄清,而各国GHS相关法规也会相应调整,也必然会对化学品的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在全球GHS监管实施逐步加强的背景下,企业需要主动跟踪法规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产品的标签和SDS。

全球GHS实施进展

虽然联合国GHS制度从2003年开始实施,但各国对联合国GHS的推广并不平衡,各国采取图为美国MRS Associates主席Michele女士发表演讲了“积木式”(Block building approach)的方式逐步实施GHS,不会马上就达到全球统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统一程度在逐渐增加。其中在推广GHS上相对活跃的地区或国家包括:欧盟、中国、日本、新西兰、美国、澳大利亚等。

欧盟利用5年多时间,在联合国GHS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实施进程以及1999/45/EC(即DPD指令,针对配制品)和67/548/EEC(即DSD指令,针对物质),建立了一套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包装法规CLP。2008年12月31日,欧盟以公报的形式正式刊登该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与现有的DSD和DPD指令相比,CLP引进了新的分类标准、新的分类标签。CLP的实施也是逐步完成的,其中规定DS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0年12月1日,DP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5年6月1日。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建立了化学物质的分类和标签目录(C&L目录),目录下大约有8000个物质的分类信息,分类信息可以通过欧盟化学物质信息系统ESIS数据库查询获得。

中国则打算完全接受联合国GHS,而前期中国也为实施联合国GHS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如将联合国GHS翻译成中文,修改修订中国现有的一些与分类标签相关的法规,加强实验室的建设等等。中国没有专门为GHS的实施进行单独立法,2011年2月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成为了中国GHS的最高法律,在条例下有一系列与中国GHS实施相配套的国标与条例一起组成了中国GHS实施监管的法规体系,包括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通则、GB 15258-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90-2009关于危险货物包装的标准和26项针对中国GHS下每个分类类别的详细国标。类似于欧盟C&L目录的中国《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在修订中,将含有7000多个物质的分类信息,且目录会适时调整。

美国虽然还没有正式发布GHS法规,但Michele女士在会上表示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在2009年就已经提出一项立法要将危害传递标准(HCS)与GHS进行统一,之后也对HCS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目前,美国GHS下标签、SDS相应要求和内容已成熟,Michele女士也透露美国GHS相关法规很快就将正式发布。Michele尤其强调美国很注意保护贸易机密,所以美国在实施GHS时也会充分做到这点,如产品的保密组分可以不在SDS和标签中标注出来。

今年夏初,加拿大于工作场所危险品信息系统(WHMIS)办事处成立了一个由卫生部风险管理局局长James Van Loon领导的五人小组来执行GHS的推进工作,WHMIS对联合国GHS下26个危害类别中的13个类别作出了修订。Michele认为加拿大实施GHS的步伐相对缓慢,WHMIS最终采纳GHS至少需要三年时间,之后才会进入实施的过渡期。

墨西哥目前对GHS的实施采取了自愿性原则,墨西哥经济秘书处发表相关联邦公报声明:公共机构根据基本原则考虑起草强制性墨西哥官方标准;自愿采用理化、健康、环境危害标准(共29项危害类别,包括GHS所有的危险类别);自愿愿选择是否标签和安全说明书要满足其要求。只有在墨西哥公共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墨西哥官方强制标准之后,才会有强制要求。

日本在2005至2006年大约对1500个化学物质进行了分类,分类信息可以在日本国家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网站上获得。

澳大利亚在其危险货物清单的基础上对大约1200个物质按照物理危害、急性毒性和水生生物毒性进行了分类,另外从2012年开始,澳大利亚有害物质信息系统(HSIS)中的456条分类记录也将根据GHS进行分类。

新西兰根据1996年的有害物质和新有机物法案(HSNO)列出了大约5400个物质的分类,这些分类信息可以通过HSNO化学品分类和信息数据库(CCID)获得,同时还可以获得物质的毒性值等其他信息。

菲律宾关于GHS实施的准备工作开始于2004年,今年10月环境管理局(EMB)于发布了在联合国GHS下关于化学物质SDS、标签要求和危害分类的规则和程序法令草案的最终版。该法令将监管到所有在菲律宾生产、进口、分销、使用、储存和运输的化学物质和配制品。在监管实施之前将有三年的过渡期。

企业应如何应对

在联合国GHS制度下,各个国家的GHS法规逐步完善,不同国家的GHS法规具有共通性,但不少地方也有一定差别,如何应对不同国家的GHS监管法规成为困扰不少出口企业的一大难题。Michele女士在与参会代表讨论时指出,应对不同国家的GHS法规“全面了解,求同辨异”是关键。总体上,企业在应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GHS相关法规时要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更新化学品标签和SDS

由于联合国GHS制度为化学品的危险分类给出了统一的框架,且联合国GHS制度会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所以各国在联合国GHS制度下细化了各自的化学品危害性分类制度和体系,并随着联合国GHS制度的修订不断更新,如欧盟、日本、美国、中国、澳大利亚等相继出台了化学品分类标签相关的法规或规定,对化学品进行了新的分类,并对危害标签、危害描述、防范措施等提出了新要求,如欧盟CLP法规对危害图标做出的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了解自身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国家和地区所现行的GHS相关法规或标准,并严格按照法规或标准的要求更新标签和产品中相应的元素和内容。如盟CLP法规要求物质或配制品分别于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完成重新分类、标签,继而才能投放到欧盟市场。而中国则要求企业在2010年5月1日起按照国标GB 13690-2009对化学品重新分类。如果企业某个产品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流通,那么企业应该为产品制作将要流通的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标签及SDS,切不可盲目的认为只要有一种标签和SDS就行。因为不同国家GHS相关法规还没有统一,所以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标签和SDS之间有共性有可以相互借鉴的地方,但并不能完全等同。

化学品的危害性通报或登记

化学品的危害性通报或登记有利于官方对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广泛的收集统计,并对化学品的危害性进行统一,从而进一步化学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

目前要求进行化学品危害性通报或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中国等。欧盟CLP法规要求在2010年12月1日当日或之前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报,将物质和混合物的危害分类告之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而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需要在投放市场的一个月内完成通报。中国则要求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向中国安监局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进行登记,新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0月发布公众咨询,并即将发布实施。

GHS相关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GHS相关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包括包装和运输要求的更新、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等的办理等。欧盟CLP法规、中国GHS以及美国即将实施的GHS法规都对危险货物的包装给出了相应说明,如欧盟CLP法规指出若包装体积大于50L但不大于500L,标签的尺寸至少要大于105mm*148mm;中国GHS还要求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法规将陆续出台。

虽然各种GHS相关法规不尽相同,但都在往统一的方向发展,所以只要企业积极跟踪各国GHS相关法规动态,在了解不同法规共性和差别的基础上完成标签和SDS更新等工作,就可以实现在多种GHS法规监管下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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